公布机关: | 行政院主计总处 |
公布日期: | 101.02.08 |
公布字号: | 主会字第1010500083号 |
主旨:配合政府推动统一发票电子化,各机关(构)办理纸本电子发票报支作业,请依说明办理并转知所属。
说明:
一、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规定,统一发票得以电子方式开立,另依实体消费通路开立电子发票试办
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,试办厂商应依买受人之要求,于电子发票开立时提供注记买受人统一编号之纸本
电子发票作为会计凭证。是以电子发票为政府认可之合法凭证,并可作为会计凭证,合先叙明。
二、各机关(构)员工于取据纸本电子发票时,应告知营业人机关(构)统一编号,并注意发票上是否载
明营业人之名称、地址、营利事业统一编号、采购名称及数量、单价及总价、开立统一发票日期等,
倘有记载不明者,应请营业人补正。
三、会计人员对于机关(构)同仁提出之纸本电子发票收执联,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6点及第7点规
定,审核是否记明应登载事项,倘有未登载者,应通知补正,不能补正者,得由经手人详细注明,
并签章证明之。倘因纸本电子发票收执联遗失或供其他用途,而另持厂商补开之纸本电子发票(副
本)等办理核销,应注明无法提出原本之原因,并签章。
四、各机关(构)员工所取据之纸本电子发票,倘显无法长时间保存者,应先行影印一份并签章后,再并
原始纸本电子发票黏贴于支出凭证黏存单,向机关申请经费报支。
作业要点第4点规定,试办厂商应依买受人之要求,于电子发票开立时提供注记买受人统一编号之纸本
电子发票作为会计凭证。是以电子发票为政府认可之合法凭证,并可作为会计凭证,合先叙明。
二、各机关(构)员工于取据纸本电子发票时,应告知营业人机关(构)统一编号,并注意发票上是否载
明营业人之名称、地址、营利事业统一编号、采购名称及数量、单价及总价、开立统一发票日期等,
倘有记载不明者,应请营业人补正。
三、会计人员对于机关(构)同仁提出之纸本电子发票收执联,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6点及第7点规
定,审核是否记明应登载事项,倘有未登载者,应通知补正,不能补正者,得由经手人详细注明,
并签章证明之。倘因纸本电子发票收执联遗失或供其他用途,而另持厂商补开之纸本电子发票(副
本)等办理核销,应注明无法提出原本之原因,并签章。
四、各机关(构)员工所取据之纸本电子发票,倘显无法长时间保存者,应先行影印一份并签章后,再并
原始纸本电子发票黏贴于支出凭证黏存单,向机关申请经费报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