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有关教育部补助学校经费,办理计画变更者,应依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涉及一级用途别(人事费、业务费及设备及投资)互相流用、指定经费项目变更、补(捐)助比率变更、
补 (捐)助或委办金额之变更,应报本部同意后办理。
(二)行政管理费除经本部同意者外,不得流入。
(三)资本门经费不得流用至经常门。(以政府采购法发包后,请注意各项目是否符合原核定支用性质及于经资
门核定金额范围内办理。摘录工程会网站资料供参考
https://www.pcc.gov.tw/ForumList1.aspx?n=7F220D7E656BE749&sms=273035CFAD9754C3&s=10A3996A7FC0E739&c=AAAE571211176F30)
(四)因依法令规定调增相关费用致不敷使用之人事费流入,免受第一款限制,得由执行单位循内部行政程序自
行办理。
(五)人事费未依学经历(职级)或期程聘用人员致剩馀款不得流用。
(六)除前五款及原计画已有规定者外,各项变更得循执行单位(教育局,仍请检附教育部规定表件格式办理)内
部行政程序自行办理。
(七)执行单位向本部申请经费变更时,应检附「教育部补(捐)助委办计画经费调整对照表」及「变更后经费申
请表」。
二、凡2案以上合并办理者,应依政府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,加具分摊表办理:
数计画或科目共同分摊之支付款项,其支出凭证不能分割者,应加具支出机关(科目)分摊表(请区别各计画
执行金额,包括学校自筹款)及工程经费分摊支出比例明细表(工程适用)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