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布機關: | 行政院主計總處 |
公布日期: | 101.02.08 |
公布字號: | 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 |
主旨: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,各機關(構)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,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,統一發票得以電子方式開立,另依實體消費通路開立電子發票試辦
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,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,於電子發票開立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
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。是以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,並可作為會計憑證,合先敘明。
二、各機關(構)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,應告知營業人機關(構)統一編號,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
明營業人之名稱、地址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採購名稱及數量、單價及總價、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,
倘有記載不明者,應請營業人補正。
三、會計人員對於機關(構)同仁提出之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,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
定,審核是否記明應登載事項,倘有未登載者,應通知補正,不能補正者,得由經手人詳細註明,
並簽章證明之。倘因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遺失或供其他用途,而另持廠商補開之紙本電子發票(副
本)等辦理核銷,應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,並簽章。
四、各機關(構)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,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,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,再併
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,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。
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,試辦廠商應依買受人之要求,於電子發票開立時提供註記買受人統一編號之紙本
電子發票作為會計憑證。是以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,並可作為會計憑證,合先敘明。
二、各機關(構)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,應告知營業人機關(構)統一編號,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
明營業人之名稱、地址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採購名稱及數量、單價及總價、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,
倘有記載不明者,應請營業人補正。
三、會計人員對於機關(構)同仁提出之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,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
定,審核是否記明應登載事項,倘有未登載者,應通知補正,不能補正者,得由經手人詳細註明,
並簽章證明之。倘因紙本電子發票收執聯遺失或供其他用途,而另持廠商補開之紙本電子發票(副
本)等辦理核銷,應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,並簽章。
四、各機關(構)員工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,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,應先行影印一份並簽章後,再併
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,向機關申請經費報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