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有關教育部補助學校經費,辦理計畫變更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涉及一級用途別(人事費、業務費及設備及投資)互相流用、指定經費項目變更、補(捐)助比率變更、
補 (捐)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,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。
(二)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,不得流入。
(三)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。(以政府採購法發包後,請注意各項目是否符合原核定支用性質及於經資
門核定金額範圍內辦理。摘錄工程會網站資料供參考
https://www.pcc.gov.tw/ForumList1.aspx?n=7F220D7E656BE749&sms=273035CFAD9754C3&s=10A3996A7FC0E739&c=AAAE571211176F30)
(四)因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之人事費流入,免受第一款限制,得由執行單位循內部行政程序自
行辦理。
(五)人事費未依學經歷(職級)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。
(六)除前五款及原計畫已有規定者外,各項變更得循執行單位(教育局,仍請檢附教育部規定表件格式辦理)內
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。
(七)執行單位向本部申請經費變更時,應檢附「教育部補(捐)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」及「變更後經費申
請表」。
二、凡2案以上合併辦理者,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,加具分攤表辦理:
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,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,應加具支出機關(科目)分攤表(請區別各計畫
執行金額,包括學校自籌款)及工程經費分攤支出比例明細表(工程適用)辦理。